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廖行權即旺旺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林國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李宛萱 兼 訴訟代理人 李淑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