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 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8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