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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桂美林念祖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8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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