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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林福來王獻楠葉淑儀

  • 當事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祥郁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 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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