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彪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被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