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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告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被告
周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84萬5,267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即應以供擔保物

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5,2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  土 地 地 號│99年1月公告現 │ 土地面積 │權利│ 土地價額 ││號││值/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範圍│ (新臺幣) ││ ││新臺幣)││││├─┼─────────┼───────┼─────┼──┼──────┤│1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0.62│全部│4,278元 ││ │128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35.73 │全部│246,537元  ││ │129地號土地 │││││├─┼─────────┼───────┼─────┼──┼──────┤│3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231.08│全部│1,594,452元 ││ │130地號土地 │││││├─┴─────────┴───────┴─────┴──┴──────┤│合計:上開3筆土地價額為1,845,267元││(計算式:4,278+246,537+1,594,452)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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