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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 原告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被   告 周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84萬5,267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即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5,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 ├─┬─────────┬───────┬─────┬──┬──────┤ │編│  土 地 地 號  │99年1月公告現 │ 土地面積 │權利│ 土地價額 │ │號│         │值/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範圍│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 │1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0.62   │全部│4,278元   │ │ │128地號土地    │       │     │  │      │ ├─┼─────────┼───────┼─────┼──┼──────┤ │2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35.73   │全部│246,537元  │ │ │129地號土地    │       │     │  │      │ ├─┼─────────┼───────┼─────┼──┼──────┤ │3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231.08  │全部│1,594,452元 │ │ │130地號土地    │       │     │  │      │ ├─┴─────────┴───────┴─────┴──┴──────┤ │合計:上開3筆土地價額為1,845,267元                  │ │  (計算式:4,278+246,537+1,594,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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