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被 告 周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84萬5,267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所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即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5,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 ├─┬─────────┬───────┬─────┬──┬──────┤ │編│ 土 地 地 號 │99年1月公告現 │ 土地面積 │權利│ 土地價額 │ │號│ │值/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範圍│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 │1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0.62 │全部│4,278元 │ │ │128地號土地 │ │ │ │ │ ├─┼─────────┼───────┼─────┼──┼──────┤ │2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35.73 │全部│246,537元 │ │ │129地號土地 │ │ │ │ │ ├─┼─────────┼───────┼─────┼──┼──────┤ │3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6,900元 │231.08 │全部│1,594,452元 │ │ │130地號土地 │ │ │ │ │ ├─┴─────────┴───────┴─────┴──┴──────┤ │合計:上開3筆土地價額為1,845,267元 │ │ (計算式:4,278+246,537+1,594,4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