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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 原告
    何達雄
  • 被告
    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何達雄 被   告 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 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9700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查被告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中,係聲請本院命原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之1、2樓(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交還被告,是原告起訴所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占有系爭房屋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而查系爭房屋1、2之課稅現值分別為2,070,600元、1,920,600元,依前開說明,本院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200元(計算式:2,070,600元+1,920,600元=3,991,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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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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