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林金生即金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