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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山水即永晟企業社、鄭文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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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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