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劉秀君
- 當事人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山水即永晟企業社、鄭文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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