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7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許筱莉
訴訟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元、張瓊予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