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7號
- 原告
- 許筱莉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元、張瓊予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元、張瓊予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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