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 原告
-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詩修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怡蓉律師
- 被告
-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穀中
- 被告
- 林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