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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返還財產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告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修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怡蓉律師
被告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穀中
被告
林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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