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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告
隆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婷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聖、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對於被告二人分別提起之訴,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不同之訴訟標的,為訴之主觀合併,然就民事訴訟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此與訴之客觀合併情形相同,應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適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950元(計算式:750440+564510=1314950),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徵收標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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