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陳宗榮
- 原告陳素美
- 被告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懿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陳素美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 告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鋪設之柏油、水溝與其下所有埋設水電管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4,800元【計算式:20,200元(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4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面 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54,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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