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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告
陳素美
被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告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鋪設之柏油、水溝與其下所有埋設水電管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4,800元【計算式:20,2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4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面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5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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