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蔡佳昀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及105年7月7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承認 事項第一案「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及第二案「104年度虧損撥補案」均無效;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05年6月13日及105年7月7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上開承認事項均應予以撤銷。原告 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然股東會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