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邱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054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3,431,117元+ 追加請求之金額36,937-原告主張存在部分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