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邱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054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3,431,117元+追加請求之金額36,937-原告主張存在部分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