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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告
邱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054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3,431,117元+追加請求之金額36,937-原告主張存在部分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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