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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秉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樟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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