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賴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