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4,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