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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原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原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文峯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30,7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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