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9號原 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