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有鈞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無法核定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臨時股東會之決議應予撤銷,核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