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侯仁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國家賠償行政訴訟陳報狀中泛稱臺南白河區勞工育樂中心,無使用執照、違建、違法營業,臺南市政府賴清德行政怠惰、公務員廢弛職務,對違建和不符法令之處未促其改善,公務員的懈怠、不作為,釀成意外溺水窒息死亡,與消費者卓錦瑤死亡有因果關係,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應予國家賠償云云,惟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即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