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 原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隆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7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7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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