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7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