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 原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7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徐晨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