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 原告
- 謝淳淳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港幣169,873元及新臺幣426,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752元【計算式:港幣169,873元×4.096(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9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新臺幣426,500元=新臺幣1,122,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