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順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7,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