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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告
順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7,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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