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號再審原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金寶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確定 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6,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