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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金寶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6,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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