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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告
光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告
柯旺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秋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金圍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玲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蘭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慶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銘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豪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秉彥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凱文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春來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許蔡櫻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愛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梅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錦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瑞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嘉雄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齡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佳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英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惠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雀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陳雲琴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㨗聚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宏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芳華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存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上開土地之價額新臺幣2,897,765 元(下同)3,553,654 元(7,305.29×400 ×119 ÷120 =2,897,7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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