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琪、杜昱軒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