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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6號

請求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被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5年8月7日設定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而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地上權設定契約書(見本院卷第29頁),系爭地上權之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98,818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前段規定計算,原告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787,240元【計算式:398,818元/月×12×15=71,787,24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面積約929.4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以系爭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原告因此項聲明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2,559元【計算式:11,3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929.4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佔用之面積)=10,502,559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上開第2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289,799元【計算式:71,787,240元+10,502,559元=82,289,7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6,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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