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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7號

請求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4,907.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地上權設定予以塗銷,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400元,面積為4,907.3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價額為60,851,636元【計算式:4,907.39×12,400=60,851,636】,系爭土地所設定之上開地上權租金為每月425,471 元,揆諸上開說明,其價額以1 年租金之15倍數額應為76,584,780元【計算式:425,471 ×12×15=76,584,780】,超過系爭土地之價額,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核定為60,851,636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854.14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400元,是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591,336元【計算式:12,400×854.14=10,591,336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1,442,972元【計算式:60,851,636+10,591,336=71,442,97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0,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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