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原 告 均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