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 原告
- 均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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