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9號
- 原告
- 葉寶琴
- 被告
-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發
- 被告
- 魏幸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之35萬股股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之35萬股股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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