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葉寶琴 被 告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發 被 告 魏幸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之35萬股股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