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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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