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