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 原告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軒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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