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