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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告
鮮機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詩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依緁即平閎食品行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20,3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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