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陳唯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亭企業有限公司、陳少白、陳少明、陳余心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110元(計算式:218,333元+72,777元=291,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