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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5,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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