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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馬瑛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29,9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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