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田玉芬
- 上訴人馬瑛瑜、與被上訴人璽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馬瑛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9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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