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送達代收人 張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40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