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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告
台灣席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93,2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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