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
- 原告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悅蓉律師
- 被告
-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超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祖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祖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