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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6號
原   告
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裕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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