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5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被告
-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應併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