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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5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應併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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