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 告 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瑜 被 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訴訟代理人 陳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