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 訴 人 邱文明 被上訴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8,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