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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 上訴人
    邱文明
  • 被上訴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 訴 人 邱文明 被上訴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8,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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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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