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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

上訴人
邱文明
被上訴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8,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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