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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

上訴人
周志瑋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周福德
上訴人
周俊生
上訴人
周曉玲
上訴人
周金柳
上訴人
周玉崑
上訴人
周榮春
上訴人
周志鴻
被上訴人
莊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告乙紙附卷可查。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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