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
- 原告
- 泰瑩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亞旭
- 被告
- 王主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2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補字卷第27至2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