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告
泰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亞旭
被告
王主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2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補字卷第27至2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