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000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62,088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336,097元,應繳 納上訴費用110,499元,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17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