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2,088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336,09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10,499元,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7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