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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2,088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336,09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10,499元,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7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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