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鼎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俞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及反訴上訴均駁回。
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訴上訴及反訴上訴費合計新臺幣172,587元,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8日寄存於上訴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月眉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18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提起之本訴上訴及反訴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