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婷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 即原告
-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7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