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7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