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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告
呂榮進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告
吳得成
被告
黃忠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提出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六年至一百零三年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股東名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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